武景生律师亲办案例
为结婚附条件赠与“百万豪车”如何要回来
来源:武景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31
浏览量:1232

案件摘要:2018年张某(男)与刘某(女)订立《婚前协议》:自2018年1月份以后,由男方购买车辆,女方怀孕前,有使用权,怀孕后,所有权归女方所有。领结婚证前,共同生活期间,男方给女方名下银行账户内存入60万,卡内低于30万时,男方及时给女方卡内续存,用于女方本人和家庭生活费用的支出。 2018年4月张某购买一辆价值150万元保时捷轿车登记在刘某名下,另外先后付款20万、66万元、8万。2018年10月双方未结婚,女方未怀孕,男方想索要回轿车和96万元。

代理摘要:律师认真了解案件后,指导张某完善证据后,起诉至法院,向法院重点突出:本案系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未成就,应当撤销,刘某构成不当得利。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女方归还车辆。双方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女方归还车辆,并且返还30万元。

法律适用知识点: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物权法》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其物权设立和转让可以进行登记,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对机动车的所有权实行登记取得制度,因此机动车的所有权实行的是实际交付或约定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为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该答复是采用“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人。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内容由武景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武景生律师咨询。
武景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08好评数8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河北石家庄工农路386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武景生
  • 执业律所: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80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河北石家庄工农路386号